通常应先核查缺陷原因、修复通知及合理期限,再审查修复是否实施、费用是否真实合理。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也不意味着可以不经核对就任意扣减工程款,还应审查合同约定和抵销等法律条件。
先区分三类请求
第一类是尚未修复,要求施工方先行支付修复费;第二类是已经修复,要求施工方承担费用;第三类是将相应费用从应付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三者的事实基础、证明要求和程序安排并不完全相同。
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针对前两类请求作出规定:未经通知要求先行支付修复费,与承包人拒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后,发包人修复并追索合理费用,应分别判断。不能把该条直接理解为所有扣款行为的统一授权。
核查责任归属与通知过程
先明确问题部位是否在承包范围内,缺陷是否与施工原因有关,是否处于相应责任期间。设计问题、使用不当、其他标段施工或后续改造造成的损害,不能未经区分全部归于原施工方。
维修通知宜明确部位、问题表现、核查安排及合理修复期限,并保存送达证据。施工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到场或说明理由;有异议应书面提出,不能以不回复、不核查代替抗辩。
修复费用真实合理,不只看付款凭证
费用承担应结合第三方修复合同、实际施工记录、工程量、验收、结算、发票及付款情况综合判断。报价单不当然等于实际损失;但也不宜将已完成现金支付机械地视为所有费用请求的唯一前提。
重点排查重复修复、范围扩大、价格明显偏高,以及将升级改造、日常维护或其他单位责任混入修复费用的情形。必要时通过专业意见或鉴定查明修复的必要性及合理费用。
可以索赔,不等于可以任意抵扣
发包人主张抵扣时,还应说明扣款条款或抵销依据、债权成立及到期情况、金额和通知情况。双方对责任或费用有争议的,应按合同及法律规定选择抗辩、反诉或另行请求等方式解决,不能仅靠内部扣款审批确定对方责任。
施工方应把有争议的扣款与其他应付款项分别核算,避免因单项维修争议使全部工程款长期处于不明状态。
紧急抢修与常规维修应分别处理
涉及人身安全、结构安全或损失可能迅速扩大的紧急情况,应优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抢修措施,同时尽可能通知相关方、保留现场证据。费用最终由谁承担,仍须结合紧急性、责任原因、措施必要性和金额合理性判断,不当然全部转嫁施工方。
2026年建工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该解释时,应核对案件受理时间;不得把新规则未经区分地套用于所有历史案件。
核查与材料清单
| 核查事项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
| 质量与责任 | 承包范围、质量保修书、现场影像、检测及验收资料 |
| 通知与修复机会 | 通知内容、送达凭证、期限、双方回复与到场记录 |
| 费用与必要性 | 第三方合同、工程量、验收结算、发票及付款资料 |
| 抵扣依据 | 合同扣款条款、抵销通知、金额明细及异议记录 |
法律依据与来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