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判断

依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解除情形下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计算基数,返还期限原则上从退场日起算;退场后才解除的,从解除日起算。起算日并非立即返还日,还需核查期限约定及返还条件。

先确定解除与退场的先后

合同先解除、承包人后退场,返还期限从退场日起算;承包人先退场、合同后解除,则从解除日起算。不能一律以撤场当天作为起算点,也不能无限等待整个项目竣工验收。

解除日期须结合解除方式判断:通知解除先审查解除权及送达,协商解除核查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进入诉讼的以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不机械地按判决作出日或协议签字日处理。

计算基数限于应得价款

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可以主张按应得工程价款计算预留质保金,而非将尚未施工的全部合同价款纳入基数。应同步核对已完成工程的计价、结算和实际扣留情况。

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该条另有规则: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计算基数,返还期限从退场日起算。质量状况、折价补偿款及维修责任仍须依法审查,不能只依据撤场事实确定全部应付款。

区分起算、期限与保修责任

起算点确定后,再核查合同中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返还比例和申请手续的约定,并审查其效力及适用规则。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不宜把“退场”直接写成“立即退还”。

保证金返还不当然终结保修责任。是否存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合理维修费用能否扣除,应另行核实。发包人已续建、使用或长期未提出异议,是可考虑的事实,但不能单凭这些事实推定工程没有质量问题。

返还申请与催告要留痕

期限届满后,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工程、预留金额、计算依据、起算及到期时间,附上必要资料并保留送达凭证。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没有异议的按约返还。返还期限未约定或不明的,核实后14天内返还。收到申请14天内不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才涉及视同认可申请的规则,不能省略催告环节。

对返还金额或维修费用存在争议的,明确争议部分并依法采取后续措施。2026年建工解释二适用于其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应核查时间适用。

核查与材料清单

核查维度示意 · 按具体事项选用
核查事项建议准备的材料
解除与退场解除协议或通知、送达记录、现场交接及撤场清点文件
计价与预留已完工程结算、付款流水、扣款明细和质保金条款
质量与维修分部分项验收、检测、质量异议及维修记录
返还程序期限计算表、返还申请、催告及各次送达凭证

法律依据与来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法释〔2023〕13号) ↗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具体事项应结合合同、事实、证据及适用规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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