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尚未完成,不当然意味着工程款不能主张。应分别核查结算依据、付款条件、金额证据与审核迟延原因;符合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条件的,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否起诉、是否获支持及支持多少,须结合具体合同、证据与程序判断。
一、先分清审计与付款的关系
本文主要讨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付款争议,并按人民法院审理规则展开。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与质量保证金可能有不同付款节点,不能因为最终审计未完成,就把所有款项都视为尚未到期。
先看是谁审核: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与发包人内部审核或受托造价咨询机构不是同一主体。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针对约定按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形,不能把所有名为“审计”“审价”的文件直接套入该条。
再看合同怎样写:安排审核程序、约定结算依据与约定付款条件,含义可能不同。应结合专用条款、补充协议、计价约定与实际履行整体理解,不能仅截取“须经审计”四个字作结论。
二、三种情形与规则边界
未约定按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结算
依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三款,发包人不能仅以审计、评审结论替代双方未作出的结算约定。具体价款仍需依合同及工程量等证据确定;这不等于承包人报送的金额当然成立,也不当然排除相关材料作为证据的审查。
已有约定,但结论迟迟未出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为非因承包人原因的超期审核提供鉴定路径:合理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结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及复杂程度等确定,且不得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应同时证明提交事实、期限及迟延原因。
“一年”不是所有项目统一的付款期限,也不是统一的起诉等待期。不能一概理解为有约定也只能等一年,或任何工程都必须等满一年才能主张款项。尚未形成结论的原因在承包人一方时,也不能只凭时间经过要求适用该条。
结论已经出具,但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有证据支持该情形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也允许承包人申请造价司法鉴定。应把争议落实到计价口径、工程量或具体扣减项目,而非只对总额表示不满。鉴定意见须经审查,不能把申请鉴定理解为对原结论的自动推翻。
还要排除两种常见误判
“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须先核实是否有相应约定及报送、答复等事实,不能仅因发包人沉默就直接按送审价结算(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造价鉴定也不是每案必经程序。已有结算协议、固定价格约定的,先依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等审查鉴定必要性及范围,不宜不加区分地对全部工程重新鉴定。
三、证据清单:每项主张都对应材料
建议建立“日期—事项—文件—金额—争议—证据位置”的台账。以下为一般核查框架,具体材料取舍以合同、履行情况和争议范围为准。
| 核查事项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主要证明目的 |
|---|---|---|
| 结算与付款约定 | 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结算协议,标出审核主体、计价方法、答复期限与付款节点。 | 分清结算依据、审核程序与付款条件,核对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
| 施工完成与质量 | 竣工验收、报验、交付使用记录,以及影响结算的质量争议资料。 | 证明已完成的工作及履行情况,不把造价争议与质量问题混为一谈。 |
| 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 送审结算书、资料目录、版本记录、移交清单、签收凭证、邮件原件或系统回执。 | 说明何时向谁提交了哪些文件;快递妥投记录还需与内件、接收权限对应。 |
| 审核经过与迟延原因 | 催审函、补件通知、退审说明、补件回执、会议纪要和审核进度回复。 | 逐项区分资料缺失、承包人配合问题与其他迟延,支持对合理期限及责任原因的判断。 |
| 价款与已付款 | 竣工图、签证变更、工程量确认、材料认价、对账单及逐笔付款凭证。 | 分别列送审额、已确认额、争议额、已付额及所主张的到期未付额,避免重复计取。 |
| 审计或评审的具体异议 | 已有报告、计算底稿、核减说明与对应合同条款、工程资料。 | 如主张结论明显不符,应逐项说明计价、工程量或扣减的差异及金额,不能只写“不认可”。 |
| 催款与权利期限 | 付款请求、送达记录、还款承诺、相关协议及资产线索。 | 分别评估诉讼时效、优先受偿权期限与保全需要,避免只盯着审计进度。 |
四、处理步骤:把等待变成可核对的推进安排
第一步:做一张条款与时间对照表
由项目、商务和财务共同核对合同、验收、结算报送、补件及付款记录。逐项写明事件日期、文件名称、金额和证据位置,先找出争议究竟在付款条件、结算金额还是审核程序。
第二步:补齐报送证据,书面要求明确审核进度
按合同要求向有权接收主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清单,保留可核对内容的送达证据。已报送的,书面要求说明审核机构、尚缺材料、当前障碍及预计完成时间;确有己方缺件的及时补齐,并留存补件回执。催告中提出的回复日期是沟通安排,不会自行改变合同或法律期限。
第三步:拆分欠款,提出具体的付款与异议主张
制作计算表,把已确认与有争议、已到期与未到期、已付与未付分开。对已有依据且到期的款项提出明确请求;审计有核减的,另附逐项异议及反证。是否可先行主张某一部分,仍须结合付款约定和证据,不能仅凭本方结算书认定全部债权到期。
第四步:评估起诉路径与鉴定是否必要
审查争议解决条款、受理规则与诉讼请求,决定以何种证据确定金额。需要适用第十三条申请造价司法鉴定的,应说明约定、期限、非己方迟延原因或结论明显不符的证据,并明确鉴定事项与范围。依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配合费用、材料提交和质证;获准鉴定不等于送审价会被认可,最终认定仍须经过证据审查。
第五步:同步管理期限与回款风险
在等待审核、协商和诉讼准备期间,持续更新催款送达、付款和资产线索。诉讼时效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核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按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及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评估起算和行使。普通催款与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不是同一事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也须结合必要性、担保和错误保全风险判断。
五、相关案例、报告与律师
从现有承办案例理解付款与程序衔接
资金链断裂下的工程款提前追偿 →:侧重验收、结算及付款条件争议中的证据固定与保全安排;该案不是第十三条审计规则的直接适用案例,不能用其结果替代本项目的合同审查。
破产程序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 →:供发包人偿付风险变化时参考债权确认与程序调整。其结果不意味着审计未完成即可直接获得优先受偿。
配套实务资料
《建筑企业工程款回收指引》V2.0 →:可结合第三章竣工结算、第四章优先受偿权及第六章诉讼与执行策略阅读;具体问题仍须核对适用规则和版本。
延伸专题
相关律师
余天泽律师 →,浙江永敬成律师事务所建工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1年,主要办理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解决。本文由律所整理,相关律师介绍与本文整理署名分别列示。
六、依据及适用时间
以下官方原文于2026年10月21日核对。2026年建工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此前案件应另核时间适用,不能将新规则机械套入旧裁判。
2026年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审计、财政评审与造价鉴定的关系,以及施行时间和案件适用范围。
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至二十一条、第二十六至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计价、工程量、逾期答复约定、利息、鉴定程序及优先受偿权期限;与2026年建工解释二结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 ↗
诉讼时效、验收付款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般规则。
证据台账与处理步骤为实务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统一办理顺序或期限。涉及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仲裁或破产等情形,应另行核查相应请求权与程序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