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有争议,不等于必须对全部工程重新鉴定。已达成的结算合意、固定价约定、咨询意见的约束范围,都可能影响鉴定必要性。申请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收到意见后,应以具体项目和证据说明异议,不能只以金额不满意要求重做。
适用范围与时间
本文按2026年10月21日核对的规则整理。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其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此前司法解释与其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关联案例形成于该解释施行前,应分别理解当时裁判与现行规则。
一、先分清争议是算价问题,还是合同与事实问题
造价鉴定用于解决需要专门知识的计量、计价等问题。合同是否有效、某份结算文件是否形成合意、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哪些材料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须由法院结合证据审查,不能把这些法律与事实争议全部交给鉴定人决定。
先做争点表:逐项列明合同内价款、变更签证、材料调差、甲供材扣款、已付款和未完工程,标注双方已确认、仅算术有差异、事实待证明或计价方法有争议。对已经确认的部分,说明其证据和确认范围,避免以笼统的全案鉴定取代举证。
二、几类文件,会直接影响是否需要鉴定
诉前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原则上排除一方在诉讼中再申请造价鉴定。若主张协议无效、可撤销或只结算了部分内容,应具体提出效力、范围及相应证据,由法院审查;不是一句后悔或价格偏低就能重新计算,也不能一概要求另行起诉才能提出相关争议。
按固定价结算的,依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不能仅因一方希望重新算价就推翻约定。争议是否处于固定价覆盖范围、是否有另行约定、是否涉及合同解除后的已施工部分,应先核清。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九、十条分别涉及特定价格调整及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计价,不能把固定价理解成任何情形均无需审查。
诉前共同委托形成的造价咨询意见,适用建工解释一第三十条:一方不认可并申请鉴定,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双方明确表示受该意见约束的除外。单方委托意见则应结合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审查对方是否有足以反驳的证据或者理由。文件名叫审核报告不决定其全部效力,签字、盖章、授权、保留意见和往来确认内容都要核查。
涉及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评审的,还须核查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的约定、迟延原因及合理期限等条件;其一年上限不是所有工程统一的付款日,也不是所有案件必须等待的起诉期限。私人造价咨询不能直接当作该条所称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
三、提出申请时,把事项、范围和材料一起写清
依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及证据规定第三十、三十一条,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交申请,说明待证事实、具体专业问题、争议项目和范围,并按要求预交费用、提供材料。负有相应举证责任的一方,经释明仍不申请、不缴费或拒不供材,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不要把二审补申请当作当然补救。
原则上只鉴定有争议的事实,但争议范围无法确定或双方请求全部鉴定等情形另论。对合同计价基础、图纸版本、现场工程量和变更资料逐项编号,向法院说明争议材料及其影响。送鉴材料应依法组织质证;有争议的基础条件,提出具体问题,请法院明确处理,而非默认采用对己方有利的版本。
四、有异议时,用一张逐项对照表提出问题
收到鉴定意见后,先记录送达和法院指定的异议期限。按报告页码、清单编号列出:采用了哪份材料、工程量或单价怎样计算、为何与合同或已质证资料不一致、差额是多少、要求怎样解释或调整。签证漏项、重复计量、定额套用、材料价格期间等问题,应分别提出,避免仅写结论过高或过低。
建工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及证据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要求对意见进行质证,并对异议解释、说明或补充。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按法院要求预交出庭费用并参加对鉴定人的询问。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造价专业人员协助核查,但专业意见不能替代原始证据。
重新鉴定须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条,例如鉴定人不具相应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解决的瑕疵,不当然启动重新鉴定。应先说明缺陷影响,再提出对应申请,不能保证提出异议后就能重做。
核查与材料清单
| 核查事项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
| 结算与约束范围 | 合同、补充协议、固定价范围、结算协议、审核报告、签章授权、保留意见和确认往来 |
| 工程量与版本 | 施工及竣工图、版本清单、变更指令、现场签证、隐蔽验收、计量记录和影像 |
| 计价与差额 | 投标清单、计价条款、适用标准、调价依据、双方计算书及逐项争议表 |
| 申请与程序 | 举证通知、申请书、委托事项、材料质证记录、预交费用及提交凭证 |
| 意见与异议 | 鉴定书及附件、送达日期、页码/项目对应的异议表、书面答复及出庭安排 |
处理步骤
第一步:锁定已确认内容与剩余争点
核对结算文件及计价约定,分离法律问题与专业问题,形成已确认额、争议项、证据缺口三张清单。
第二步:按指定期间提出具体申请
写明鉴定必要性、事项和范围,核算成本、期限,按要求预交费用并提交可追溯材料。
第三步:参与材料质证与现场核查
保留提交版本,指出资料冲突;对缺少资料的项目说明证据线索,不自行补造签证或事后记录。
第四步:按异议逐项决定程序动作
在指定期间提交书面异议,核对答复,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符合条件再提出重新鉴定,并同步管理工程款追偿与优先权期限。
以上为实务安排建议,具体申请、举证及权利行使期限按合同、法律和法院要求分别核对。
相关承办案例
造价分歧如何缩小到争议项目 →
本所已公布的破产工程款案例中,当事人围绕争议部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形成意见,随后确认造价。该案可说明争点与专业材料的衔接,不表示咨询意见都能替代司法鉴定或必然获采。
法律依据与来源
本篇重点核对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至三十四条、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九至十三条及第二十三条、证据规定第三十至四十一条;涉及协议效力或撤销的,应另核具体事由与期限。
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八至三十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6年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九至十三条、第二十三条;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至四十一条;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本文结合作者既有造价鉴定、结算协议研究与本所已公布案例整理;相关承办情况及资料来源见案例页,分析须结合具体合同和证据。
